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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6    

北京印刷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实体单位。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二级财务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担负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校内各二级单位会计事务由计财处集中管理。

第八条  除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经营实体外,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实体的财务部门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各级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必须由学校计财处会同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计财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数、学校发展规划和各二级单位的收支计划制定,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教委专项经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支出项目间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校内项目预算调整与追加执行《北京印刷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监督。学校预算监督由计财处和审计处共同负责。学校计财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和控制,并定期向有关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包括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此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4.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主要指横纵向科研课题收入。

5.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7.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资产盘盈收入、坏帐收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等。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计财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收取、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有市教委收费批复和标准的,任何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超标准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各种社会服务收费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对各类非法收入,计财处不予收取,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二级单位,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保证学校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1.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4.后勤保障支出,是指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5.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6.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7.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8.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9.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盘亏资产处置损失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北京印刷学院经费报销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中的审批权限,各项经费负责人对其财务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未经审批和违反规定的开支,计财处有权拒绝办理。任何二级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财务部门要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私立账户。现金及银行存款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经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外,采用年限平均法定期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此条款待北京市教委通知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购买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需编制预算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预算内统筹安排,按规定集中采购或授权采购,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计财处固定资产总帐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明细账要定期进行核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和设备安装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并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审慎稳妥的原则,控制和管理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二级单位和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净资产是学校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的差额。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以及各项结转结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基金是高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非流动资产基金核算学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资金。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设置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学校每季度按照有关规定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主要包括住房基金、科研基金、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等。

第四十一条 结转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财务情况说明。

第四十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既是对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工作的总结,也是学校安排各二级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计财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决算编审要求,在资产处、审计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各项收入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并在规定时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决算报告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并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总结和分析。决算报告须经学校校长审批后,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章  财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北京印刷学院内部控制制度》、领导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的同时,应当自觉接受主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日常监督。

第五十一条  按上级规定对所有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定期进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考评结果应用于部门及个人考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同时,应比照学校有关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