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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5-1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事业发展,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工作积极肯干,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在工作中有一定的贡献;

(四)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和客观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参加选举的人数应达到单位人数的2/3,当选代表得票数应超过单位人数的半数以上。

第十条 代表人数比例与构成: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照教职工人数的10%20%确定。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面的合理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占教师代表5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有关二级工会参加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增补或更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调整、增补与更换。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原选举单位报学校工会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

2.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执行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次同步。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大会执行委员会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执行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执行委员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年会,一般在上半年召开,主要议题应包括:学校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二级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对于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也可建立联合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副团长各一名。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设立教学科研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保障委员会、女教职工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五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期间,如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