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党、政印章的刻制、注销均须提出纸面申请,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
一、新成立机构刻制公章,须凭人事处成立机构的批文,附样章图示,经有关校领导审核、批准,到学校办公室办理介绍信手续,至公安局公章刻制定点单位刻制公章。
二、原有机构因更名刻章,须凭校发机构更名文件,经有关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到学校办公室办理介绍信手续,至公安局公章刻制定点单位刻制公章。新印章正式启用后,将旧章交至学校档案室留存。
三、因旧章磨损刻制新章,经本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到学校办公室办理介绍信手续,至公安局公章刻制定点单位刻制公章。新印章正式启用后,将原印章送至学校档案室。
四、因机构撤并注销公章,须凭校发机构撤并更名文件,经有关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将旧章交至学校档案室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