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办公室» 新闻公告

走进戒毒康复所——司法行政公开日活动

发布日期:2016-06-15
 
走进戒毒康复所
           ——司法行政开放日活动    
2016527日,我校社科部和学校法治办共同组织2015级文化管理专业学生代表参加了我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天康戒毒康复所举行的走进康复所司法行政开放日活动。社会知名人士高亚麟、金池、秦天、冷纪元、千龙网网友代表、康复人员代表等80余人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中,社会知名人士高亚麟、金池、秦天、冷纪元被天康戒毒康复所聘请为戒毒宣传大使,号召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加入到禁毒戒毒队伍。市教育矫治局政委为宣传大使颁发证书。随后,戒毒宣传大使带队,大家参加禁毒戒毒宣传展并进行了知识竞赛,千龙网邀请康复所工作人员及康复人员一起在新浪微博进行主题为《身边的毒品》的微话题讨论。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腾讯、网易等12家新闻媒体对活动进行了报道。
参加此次活动的学生表示:活动的举办对于大家树立和加强禁毒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全面加强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青年学生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将禁毒与普法宣传教育紧密结合,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吸食毒品不仅仅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问题,更是法治观念、法律思维的问题。持有、吸食、贩卖毒品也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更有可能涉嫌犯罪问题。因此,吸食毒品从来不是个人问题,而是关系到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与稳定乃至“中国梦”能否顺利实现的大问题。
 
           
     
   
      
  
 
 
刑法第347条—第350条:毒品犯罪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