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范围和考勤办法
第一条 考勤范围
1.学校管理人员、实验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每日要严格考勤。
2.教师(不含实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学校、二级学院和教学部组织会议、学习等活动,教师应当参加并实行考勤,没有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缺勤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条 考勤办法
1.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假、续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工作,严格考勤管理;各单位按公历月考勤,月初由考勤员如实汇总上月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即填报考勤表,请假签批条附在考勤表后),并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
2.各单位应如实上报考勤,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章 假的种类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和休养者,须及时提交校医院或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有效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及病历,并经审批后可以请病假。治疗和休养期限根据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核准。
第四条 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酌情给予事假。
第五条 婚假
教职工本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第六条 丧假
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赴外地奔丧,可以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第七条 产假
1.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如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上述关于产假的规定。
第八条 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教职工探望两地分居配偶、异地父母。探亲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
第九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需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按照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执行。
第三章 请假与审批
第十条 请假
1.教职工请假应当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突发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本人应来电来信委托其他人代办请假手续,事后本人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期满前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批准后方能续假。
3.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到准假部门销假。
4.教职工请假一经批准,须及时将请假审批材料交于考勤员,考勤员应如实考勤。
5.各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按时将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第十一条 请假审批
1.每月病假15天之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15天(含15天)以上,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并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一学年内事假累计15个工作日(含)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因特殊情况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须提供详细说明,由学校人事处审批。
3.婚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4.丧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应电话告知单位负责人,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5.产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假。紧急情况应电话告知单位负责人,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6.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应在两周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材料报人事处。
7.处级干部请假,由组织部审批。
第四章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每月病假两天之内(含两天),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每月病假两天以上,以基本岗位津贴和调整绩效之和为缺勤扣款基数,按实际缺勤天数减去两天后的天数扣发津贴。
3.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以职务补贴、基本岗位津贴、调整绩效及政策绩效工资之和为缺勤扣款基数,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津贴。
4.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除按上述第3条扣发职务补贴、基本岗位津贴、调整绩效及政策绩效工资外,从第三个月起至第六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1)工龄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全额发放本人基本工资。
5.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除按上述第3条扣发职务补贴、基本岗位津贴、调整绩效及政策绩效工资外,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1)工龄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90%。
6.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超过部分不计算工龄;一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该学年工作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五个月者,该学年工作考核为不合格,不能正常晋升薪级。
第十三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基本岗位津贴和调整绩效。
2.事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职务补贴、基本岗位津贴、调整绩效及政策绩效工资。
3.一学年内,事假累计达45天及以上者,不能正常晋升薪级。
第十四条 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在国家规定的婚假期间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婚假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仍不能上班者,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丧假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仍不能上班者,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具体金额以社保核算为准。
2.教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停发工资。
3.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产假期间待遇以生育津贴标准进行发放;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产假期间待遇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4.产假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仍不能上班者,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工资待遇同事假,不享受生育津贴,该学年考核不能评优秀。
第十七条 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教职工在寒暑假探亲,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持教职工探亲假路费报销审批表及相关票据,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算后,可报销路费。
第十八条 工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教职工因工受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工作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请假人员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4.除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情况,任课老师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擅自停课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
第二十条 旷工处理
1.工作人员每月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基本岗位津贴、调整绩效之和的1/2;每月旷工两天,扣除当月基本岗位津贴和调整绩效;每月旷工三天,扣除当月职务补贴、基本岗位津贴及调整绩效;每月旷工4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职务补贴、基本岗位津贴、调整绩效及政策绩效工资。
2.一学年中,旷工累计达10个(含)工作日以上,20个(不含)工作日以内者,该学年工作考核为不合格,不能正常晋升薪级。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将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遇子女所在学校开家长会,应持该学校开据的有效证明并告知本单位负责人,视为公假,不扣任何津贴。
第二十二条 接收毕业生在见习期(初期工资期)间,休婚假、产假等,见习期相应延长。
第二十三条 产假如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应连续计算,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时间顺延。其他除婚假、丧假以外,请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应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缺勤扣款基数中的基本岗位津贴指所聘岗位满工作量应发的基本岗位津贴,调整绩效为各单位自定的分配方案中涉及到的每月发放的部分,缺勤扣款基数除以全年月平均计薪天数作为缺勤一天的扣款金额。基本岗位津贴、调整绩效由各单位根据考勤停扣发,职务补贴及政策绩效工资等由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上报考勤停扣发。
第二十五条 请假期间的防暑降温费、过节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均按其各自发放原则发放。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