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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章程(2021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1-11-02

序言

北京印刷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始于1958年11月国家文化部创办的文化学院。1961年,文化学院停办,其印刷工艺系并入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现清华大学美术学院)。1978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北京印刷学院,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印刷工艺系并入,学校由国家出版局管理。2000年4月,划转北京市管理为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北京市共建。2006年9月,北京市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签署协议,共建北京印刷学院。

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学校传承弘扬印刷文明、创新发展出版文化,面向首都发展、面向出版传媒行业,实施特色发展、开放办学、协同创新和绿色发展战略,铸就了以服务出版传媒全产业链为主线的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体系,以及工、理、文、艺、管、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面向未来,学校致力于培养“工科与文科结合、艺术与科技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复合应用型人才,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瞄准行业转型升级新要求,建设高水平特色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印刷学院,简称北印;英文译名为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英文缩写为BIGC;学校网址为https://www.bigc.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坚持把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六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兼有来华留学生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学历、非学历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在学科设置方面,坚持工、理、文、艺、管、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突出在印刷与包装、出版与传播和设计与艺术等领域的学科和专业特色,更好地服务出版传媒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  坚持依法治校,执行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校园。

第九条  学校奉行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努力构建崇尚学术、追求卓越,各司其责、恪尽职守、保障有力的校园文化和生态环境,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条  学校的使命。传承弘扬印刷文明,创新发展出版文化,坚持扎根行业、内涵发展、突出特色、开放办学的理念,构建复合应用型人才辈出的环境和条件,为出版传媒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愿景。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瞄准行业转型升级新要求,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出版传媒大学。

第十二条  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建。

第十三条  举办者作为支持学校办学的主体,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共建者为学校与其管理的行业之间的合作、交流,以及承接政府委托工作和项目提供渠道、平台和帮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选拔或任命学校的主要负责人;

(四)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依法核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六)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经费保障;

(三)支持学校发展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作为办学主体,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和社会的监督、指导和评价,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实施内部管理,履行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自身的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制订招生方案;

(三)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管理和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决定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事宜;

(五)依照有关规定,自主建立内部管理机构和制度,确定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实施内部管理和质量监控;

(六)依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职称晋升、聘用和解聘,以及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监督、评估和指导;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建立拒腐防变的监控体系;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内部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估,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七)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或类别,以及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同意,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校党委常委会履行。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及相关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政治领导,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校园渗透,做好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资源配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学校行政和管理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及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策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印刷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的咨询、顾问和智库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资深教授代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校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随时召开,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授代表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职务委员和推选委员的任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提交常委会批准。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且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以及学校科研、科技经费分配方案和重大科研平台、基地建设计划等。

(二)审议学科和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三)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处理学术纠纷。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指导和监督学科组、专门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工作,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尊重学术自由,构建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相互独立、互为补充的体制和机制。学校应当在预决算中就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上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学术委员会提出与行政决策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术事项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或暂缓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和学科建设的决策、咨询与审议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委员从二级单位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职务委员和推选委员的任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提交常委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或学位层次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和指导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为4年。推选委员可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对学科建设和学位授予进行检查、指导;

(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三)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四)审议学士和硕士学位申请,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相关事项;

(七)审议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遴选和考核工作,并作出授予和撤销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决定;

(八)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九)改变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机构,负责相关专项事务和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或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相关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学校通过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学校重大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章程,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讨论校长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三十九条  北京印刷学院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依据法律开展活动。在教代会休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第四十条  北京印刷学院共青团组织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领导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校共青团组织按照团章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一条  校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校学生会委员由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组成,选举产生,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学校可根据学生兴趣、成长成才、校园学校和生活需要,设立学生社团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应有组织章程,由校学生会审议报校学生处批准成立,在学校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直属单位和其他决策、咨询和监督机构等构成。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和职责配置。

第四十三条  职能部门(处)代表学校履行相关事务的服务、管理职能和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职能部门(处)面向全校师生提供公共服务,并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直属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本着精简高效原则逐步扩大二级学院(直属系、部)自主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发挥其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二级学院(直属系、部)的办学绩效和学校发展需要,统筹兼顾,定期考核(评估)二级学院(直属系、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科学配置资源。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二级学院(直属系、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教学、科研、人事和资源配置权;

(二)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任务安排,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和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设置内部机构,配置内部资源,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实施内部人员的聘用、考核和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使用和管理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直属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直属系、部)院长(执行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党组织书记共同承担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政治责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直属单位是由学校直接负责和管理的机构和部门。根据直属单位的属性和性质,学校配置相应的人、财、物以及政策支持,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研究机构是学校推进学科交叉、科技创新、科研成果应用和校内外产学研等多要素融合、协同创新、合作的条件平台,是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组织重大科技和社科项目联合攻关、打造学科高地和科技高峰的重要载体。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

第五十四条  直属服务部门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条件保障和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依法对学校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实行相对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置和完善公共服务机构、校园安全管理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是指与学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续聘、调岗或解除合同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相关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各项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有权对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相关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规范言行;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岗位任务;

(七)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聘任为专任教师须持证上岗。学校兼职人员按照聘用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完成岗位任务并在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依据学校的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岗位任务或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聘任合同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师监督和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合法的渠道和平台。

第六十四条  学校规范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和惩处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员工权益申诉制度和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为3-6年(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等时间均计入其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为4-5年。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并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答辩等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十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和培养,平等地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权利。

(六)通过正当渠道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应修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应修课程但成绩不合格,未修满学分;或者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

(五)遵守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核准的费用并按时注册;

(七)爱护学校提供的教学、生活和其他设备和设施。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助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和规定的强度范围内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学校奖励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北京市或国家相关表彰和奖励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推荐。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依法和相关规定成立学生社团并组织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在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条件下,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或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在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提出申诉的受理和处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其所做出的决定在校内为终审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七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内控体系和公开透明的民主监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接受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严格预算控制,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合法捐赠。合法捐赠资金通过教育基金会账户单独核算,并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依照基金会章程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学校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八十四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八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研究基地和其他产学研融合/协同创新平台。

第八十六条  学校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与海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积极开展学生的联合培养和合作办学,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

第八十七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社会和企业开放并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和进修的资源和机会。

第八十八条  学校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成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与母校之间联系及交流的平台;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的基本形状为圆形,中心取汉字“印”和书的变型图形,两者组合成中国传统“金镛”直立形状,金镛图形下方阿拉伯数字“1958”注明学校创建于1958年;校徽上半圆是启功书写的中文校名“北京印刷学院”,下半圆是英文校名“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

第九十条  学校的标识色(主色)是蓝色。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8日。

第九十二条  学校的校训:守正出新、笃志敏行。学校的校歌:暂缺。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规章制度以本章程为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动议并说明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教代会审议和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会。

第九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本章程执行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并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