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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9    

北京印刷学院

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实现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传媒类大学的战略目标,培养大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全面推进我校育人质量的提高,依据《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财[2011]29号)、《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印院发(201310号)和《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印院发(2014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北京印刷学院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印刷学院文件制定工作,建立健全校内制度体系,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和依法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印刷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学校或者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以学校名义依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持续性的政策或制度,它们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订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各服务、经营实体,只能制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内部行为准则,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资格和奖学金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资申请资格和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留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暂不纳入奖学金受奖对象范围);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无违法违纪记录,遵守外事纪律;

(三)拥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交流能力;赴境外学习一学期(含一学期)者,须满足目的国(地区)学校的学术和语言水平要求;

(四)申请者赴境外参加的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国际竞赛、文化交流等项目须为学校组织实施的项目;

(五)获得中国政府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其他政府或组织类似奖学金资助,获得校际交流学校奖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六)凡曾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二次享受本奖学金资助;

(七)不包括前往境外实习或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

我校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分为 A类奖学金和 B类奖学金两类。

A 类:20000-15000 /人,申请人在境外自费学习、交流一学期以上至一年以下。

B 类:15000-10000/人,申请人应为赴境外自费学习、交流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评选原则

奖学金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评审、择优选取"的方式进行评选。优先资助我校重点发展学科专业及品学兼优的学生赴境外学习和交流。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申请人或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申请表》等项目申报材料。

(二)境外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最终的获奖名单。必要时,可对学生增加面试环节。

(三)在校内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时间为5天。通过公示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四)国际教育学院依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委员会(简称境外奖学金管理委员会,附件)。奖学金管理委员主席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境外学习交流项目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奖学金的归口管理与奖学金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奖学金类别的分配方案、领导和监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奖学金资格的取消

第九条 申请人因如下原因无法开展境外奖学金项目的,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一)未按期获得签证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

(三)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

(四)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不适应当地学习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五)在派出前和派遣期间有违反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十条 受本项目资助赴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必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参加公派赴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在出境前都须接受由国际教育学院举办的有关外事礼仪、安全教育、国情教育、境外学习学籍管理等内容的出境前培训。

第十二条 学生公派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境外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同时接受我校公派境外学习项目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章 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该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为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际教育学院在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奖学金额度的年度申请、奖学金年度执行情况的编制及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用于其他福利性支出。

第十六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遵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处、纪检部门负责对奖学金项目的评审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印院发(201310号)废除。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印刷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境外奖学金管理委员会

 

 

 

 

 

 

 

 

 

 

 

附件

 

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境外奖学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校长罗学科

副主任:校长助理张养志

办公室主任:张舍茹

委员:李子臣 杨虹 薛红霞 齐英群 张舍茹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