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16
《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及
转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促进学校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保持各类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结合《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印院发〔2013〕22号)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予以补充。
一、转岗条件及原则
申请转岗人员须符合《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印院发〔2013〕22号)相关规定,且只能按照学校设岗方案进行申报。拟转岗人员原则上须正式入职后在现岗位类别任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转岗人员须符合拟转入岗位的资格、资质要求。
拟转入部门满编或超编时,原则上不受理转岗申请。
二、转岗对应级别
教职工申请转岗须遵照以下对应级别执行。
1.申请转为教师岗的人员
转岗前 |
转岗后对应教师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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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技 |
三、四级 |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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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七级 |
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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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十级 |
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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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十二级 |
十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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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七级 |
(博士) |
九级 |
(硕士) |
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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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十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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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十二级 |
2.申请转为其他专技岗的人员
拟申请转为其他专技岗位的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方可申请。
转岗前 |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 |
转岗后对应其他专技级别 |
|
管理 |
七级 |
中级或高级 |
八级 |
八级 |
高级 |
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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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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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十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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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中级 |
十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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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十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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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
- |
同级别对应 |
3.申请转为管理岗的人员
根据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学校严格控制管理岗位人员比例。
转岗前 |
转岗后对应管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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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
九级及以上 |
七级B |
十级 |
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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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十二级 |
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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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技 |
八级及以上 |
七级B |
九、十级 |
八级 |
|
十一、十二级 |
九级 |
三、转岗待遇调整
转岗人员的国家工资部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可按原岗位或拟转入岗位兑现,校内基础岗位津贴按拟转入岗位兑现。
四、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